依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著作财产权存续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间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如有数位继承人继承某一著作,利用人要利用该著作是否须得所有继承人的同意?

依著作权法规定,共有的著作财产权,非经著作财产权人全体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财产权人无正当理由者,不得拒绝同意。於著作财产权人死亡后,有好几位继承人继承著作财产权的遗产时,各该继承人即成立著作财产权的共有关系,利用人如欲利用该著作,除符合合理使用情形外,应徵得全体著作财产权人的同意。(§40之1Ⅰ,§4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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