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引用商品照片侵害著作权? 不具原创性不起诉

吕姓女子在网路上替人代购英国知名品牌的鞋子,应客人要求,引用台湾代理商的产品照片,放至自己的拍卖网站帐号上,遭代理商指控违反著作权法,但士林地检署认为,单纯拍摄产品的照片不具原创性,不予起诉。

 

吕女去年12月15日从不详网站上,下载代理商王姓男子拍摄的3张鞋子照片,随后再上传到自己的拍卖网站帐号使用,王男发现后,觉得著作财产权受到侵害,愤而提告。

 

吕女到案辩称,她不是刻意盗用图片,因该品牌鞋子有多种款式,客人指定要买某一款,她才会去网上寻找照片,供客人确认,并不知道会侵害到他人著作权。

 

检察官指出,著作权法精神在於保护具原创性的作品,而摄影著作是否具原创性,取决於被摄影像选择、观景窗选景、光线抉取、焦距调整、快门掌、影深判断等技术,但王男仅是单纯拍摄产品,难认有原创性,因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检察官也提醒,商品若由模特儿穿戴,或背景经安排、布置等的照片,就受著作权法保护,此外,部落客撰写的「开箱文」,就算搭配照片只是单纯产品拍摄,但因图文视为整体著作,未经同意引用照片仍会触法。

 

 

资料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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