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堂商标案】被告同意不承认责任下停业 官令支付原诉讼费 (15:49)

2019年1月3日星期四

 

黑糖珍珠奶茶在港掀起热潮,其中台湾品牌「幸福堂」与香港代理商就商标注册和合作方面闹不和。继香港代理商早前提诉讼,指控台湾总公司侵权后,台湾总公司早前入禀申请禁制令,要求法庭颁令禁止香港代理商使用「幸福堂」商标等。香港代理商日前与台湾总公司达成共识,结束铜锣湾店的营运,并确保尖沙嘴及元朗分店停业。高院法官今颁下临时禁制令,并要求代理商交出与第三者签订的代理合约等。

 

本案原诉为总裁国际有限公司,两被告分别为晨康国际有限公司及余毅龙。

原诉今指,被告方已同意在不承认责任下停业,故法官陆启康可据双方同意的内容颁令。惟原诉要求法官颁令,要被告披露所有曾接触被告、欲签订代理合约的资料,法官认为原诉的要求过於空泛,改为要求被告交出以原诉商标与第三者签订的代理合约,及曾以原诉商誉接触的第三者资料。

 

原诉亦要求法官在此阶段颁下讼费命令,因被告已停运,预料会开庭正式审理本案的机会不高。但被告方反驳,被告的代理权是被告的生意,并非属於原诉,故商誉亦属被告。但原诉指,当日被告所签订的合约列明被告是原诉在港澳的「独家代理商」,在港开设特许经营店,并是由原诉「自主开发并经营的幸福堂」。因此,原诉认为被告绝对清楚知道原诉拥有关商标,且商誉属原诉所有。

 

法官听取双方陈辞后指,上周押后处理申请,是让被告有足够时间准备抗辩。惟法官认为,被告的陈辞与上周无异,原诉的理据甚强,正式开审的机会不大,故决定在此阶段颁下讼费命令,下令被告须支付原诉讼费,及撤销原定於2020年的审期。

 

文章出自: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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