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缴纳专利年费期限未缴费,如何补救?

专利的第1年年费需於审定书(或处份书)送达后3个月内缴纳,届期未缴费者,不予公告。而第2年以后之年费,应於届期前缴纳之。但是智慧局没有通知专利权人缴年费的义务,申请人需自行於届期前缴纳。
而专利年费可以逐年缴纳,亦可以一次缴纳数年。
若申请人非因故意,致未於审定或处分书送达后3个月内缴费者,得於缴费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缴纳证书费及2倍之第1年专利年费办理领证。第2年以后之专利年费,未於应缴纳之期间内缴费者,得於期满后6个月内补缴之。但其专利年费之缴纳,除原应缴纳之专利年费外,依逾越应缴纳专利年费之期间,按月加缴,每逾1个月加缴20%,最高加缴至依规定之专利年费加倍之数额;其逾缴期间在1日以上1个月以内者,以1个月论。
若仍然没有在补缴期限届满前缴纳,专利权从原缴费期限届满后消灭。但若专利权人有非因故意,致未能於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补缴者,得於补缴期限届满后1年内,申请回复专利权,并缴纳3倍之专利年费后,由智慧局公告之。

所谓「届期前」,系指当年期开始前,例如:取得专利权之公告日为100年6月1日,其专利权第2年为自101年6月1日开始,则第2年年费,应於101年5月31日以前缴纳,其余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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