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可以申请台湾专利吗?

审查基准第一篇第3章中描述到「申请人为外国人者,包括自然人及依外国法律组织登记成立之法人。但外国人所属之国家与我国如未共同参加保护专利之国际条约或无相互保护专利之条约、协定或由团体、机构互订经主管机关核准保护专利之协议,或对我国国民申请专利不予受理者,其专利申请,得不予受理。外国公司得作为专利申请人向我国提出专利申请案,不以经我国认许为必要。惟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不具有独立之法人格,仍应以该外国总公司名义为申请人。

至於「外国公司」在总公司设立地以外之其他国家设立之分公司(简称外国分公司),倘依其据以设立地之国内法规定,该外国分公司具有独立之法人格者,则得作为专利申请人。因此,以外国分公司作为专利申请人者,将通知限期补正,申请人得改以其外国总公司名义为申请人,或检附该外国分公司在设立地具有独立法人格之证明文件,届期未补正或补正之文件仍无法证明者,仍应以该外国总公司名义为申请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100 年6 月8 日智法字第10018600350号函参照)。」

外国人可以在本国申请专利,但是外国人所属之国家与我国如未共同参加保护专利之国际条约或无相互保护专利之条约、协定或由团体、机构互订经主管机关核准保护专利之协议,或对我国国民申请专利不予受理者,其专利申请,得不予受理。
若外国人在台湾没有住所或公司,则需委托台湾之专利代理人进行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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