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就商标应如何使用有作规范吗?

商标法第5条明定商标使用的态样,包括下列情形:

将商标用於商品上,例如於香皂上刻有商标;或将商标用於包装容器上,例如汽水饮料瓶(容器)上标示商标的情形 (商5Ⅰ) 。

在交易过程中持有、陈列、贩卖、输出或输入的商品或其包装容器上已有标示该商标的情形,例如基於行销目的将标示商标的商品陈列於货架上或存放於仓库的情形 (商5Ⅰ) 。

将商标标示於提供服务有关的物件。例如提供餐饮、旅宿服务的业者将商标制作招牌悬挂於营业场所或印制於员工制服、名牌、菜单或餐具;提供购物服务的百货公司业者将商标印制於购物袋等物件 (商5Ⅰ) 。

将商标用於订购单、产品型录、价目表、发票、产品说明书等商业文书,或报纸、杂志、宣传单、海报等广告行为,纵商品尚未出售,但在交易过程中以产品型录、宣传单促销即将进入市场的商品/服务,让消费者认识的情形 (商5Ⅰ) 。

以数位影音、电子媒体、网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使用商标的情形:例如在电脑软体开启画面呈现商标;利用电视、广播等电子媒体的广告;在电子网路或网际网路上广告等情形。至於其他媒介物,则是泛指前述方式以外,具有传递资讯、显示影像等功能的各式媒介物 (商5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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