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物品 法院可没收

因应刑法修法新增「没收专章」,致侵害著作权、商标权等犯罪物品无法没收,立法院经济委员会昨(2)日初审通过著作权法、商标法等修正案,对涉「光碟公诉罪」得没收之物,排除刑法适用,法院得依职权没收,以加强著作权保护。

 

昨日会议主席、立委黄伟哲表示,全案免送党团协商,可直接交付立法院院会进行二、三读。至於「商标侵权物品或文书」,则回归现行商标法所规定的义务没收,以加强商标权保护。

 

刑法没收专章今年7月1日施行,新规定指出,今年7月1日前施行的其他法律,有关没收、追徵、追缴、抵偿的规定,不再适用。这项规定会让侵害著作权、商标权等犯罪物品无法没收,不利著作权、商标权保护。

 

经济部解释,现行著作权法第98条规定,若是侵权光碟罪属於公诉罪,得没收盗版光碟及制造机具。但若适用刑法没收新制后,其不属於犯罪行为人所有时,执法机关必须提出,这是无正当理由提供或取得之证明或证据,始得向法院声请没收。

 

经济部认为,这恐造成因举证困难,而让盗版光碟及机具再度回流市面,对著作财产权造成二度伤害。故修法对涉「光碟公诉罪」得没收之物,排除刑法适用。

 

 

资料来源:联合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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