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离开公司的创办人李幸长将公司16个四海游龙商标权移转至个人名下,四海游龙锅贴专卖店总公司提告涉及背信,由於李提出商标权移转同意书及商标申请案申请权移转同意书,新北地检署认为此案属两造就商标权争议的民事纠葛,无积极证据可证明李幸长涉背信,今处分不起诉。
不起诉指出,创办四海游龙锅贴连锁店的李幸长於101年间,离开经营团队,董事也遭除名,却遭四海游龙总公司提告涉将公司的16个四海游龙商标权移转至个人名下,引起股东不满,以总公司名义提告背信。
李幸长提出民国99年与强鲜公司签署的四海游龙16个商标权移转同意书及商标申请案申请权移转同意书佐证,认为李据此向智慧财产局申请商标权移转登记,并於民国100年取得商标权,认无伪造文书及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的犯行,认为背信证据不足,今处分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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