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 CLASS」商标无识别性 威秀影城不得注册定谳

知名的威秀影城以「GOLD CLASS」为商标,向智慧财产局申请商标注册,智慧财产局认为,「GOLD CLASS」不具有识别性,不足以让消费者识别为威秀影城提供电影院服务的来源,不准其注册,威秀影城不服打行政诉讼,最高行政法院认定於法有据,今判威秀影城败诉定谳。 威秀影城以「GOLD CLASS」为商标,向智慧财产局申请商标注册未过关,提起行政诉讼后,最高行政法院认定於法有据,今判威秀影城败诉定谳。

 

威秀影城以「GOLD CLASS」为商标,向智慧财产局申请商标注册未过关,提起行政诉讼后,最高行政法院认定於法有据,今判威秀影城败诉定谳。(资料照,记者黄文□摄) 威秀影城主张,该公司是电影映演业者,由於同一影城内各影厅的设备略有不同(如萤幕大小、音响、座椅等),有加以区分的必要,因此申请注册「GOLD CLASS」为商标,是作为影厅分类命名用途,并无说明服务品质的意思。

 

此外,威秀影城已长期使用「GOLD CLASS」为商标多年,已广大消费民众知悉,且已成为顶级观影服务的识别标识,此商标已具有后天的识别性,应得以注册为商标。 智慧财产局则认为,「GOLD CLASS」由英文字「GOLD」和 「CLASS」组成,前者有「黄金」之意,后者则是「等级」的意思,整体上要传达的观念就是「黄金等级」,不足以让消费者认为是表彰服务的标识,而与他人的商品有所区别,因此驳回申请注册为商标。

 

 

新闻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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