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地方著名商标制 弊大於利将全面清理

(中央社台北13日电)中国大陆各省市地方政府常给予企业著名商标认定与特殊保护,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定,此措施弊大於利,要求全面清理违反中国商标法立法宗旨,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地方著名商标。

新华社引述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指出,今年5月,来自全大陆20多所大学、共108位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研究生联名致信法工委,指出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了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

报导说,这些地方立法大多规定地方「著名商标」采取「批量申报、批量审批、批量公布」的认定模式,以及「一案认定,全面保护;一次认定,多年有效」的保护模式,不符合现行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和国际惯例。

对於建议审查的要求,法工委实地调查研究后认为,地方规定的著名商标制度在运行之初,对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品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但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在著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以支持、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等问题,在操作过程中也滋生和带来弊端。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说,「这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继续保留则弊大於利」;地方立法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予以清理,适时废止。

报导说,大陆31个省区市和15个计划单列市里,除个别地方外,都分别以各种形式规定著名商标制度。

目前,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致函河北、吉林、浙江、安徽、湖北、重庆、四川与甘肃,以及长春市、吉林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

文章出处:中央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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