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2020/06/04 14:47
北市武昌街老天禄(图)控告成都路上海老天禄第二代侵害商标权。丁牧群摄
贩售鸭舌等卤味的老天禄远近驰名,是港星刘德华、张学友等名人的心头好,不过台北市西门町有2家老天禄,分属不同家族,但数十年前其实是同一家店,目前成都路的「上海老天禄」是蔡毓根家族经营,武昌街的「老天禄卤味」则由谢玉泉家族经营,不料2家族之间发生商标权之争还告进法院。
争议起因是蔡毓根的长媳周映明2010年另设「禄大」食品公司卖卤味,但是禄大标榜的「上海老天禄第二代的店」、「上海老天禄第二代自创品牌」等文宣用语,遭谢玉泉家族的老天禄食品公司控告侵害「老天禄」商标权,智慧财产法院维持一审见解,日前判禄大的文宣物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老天禄商标的内容,已使用的广告看板、贴纸、立牌、包装盒、目录、网页、粉丝团或其他行销物均应销毁或删除。
此案审理时,禄大向法官说明老天禄的历史,指出「上海老天禄」创办人蔡毓根因战乱於1949年随政府来台,当时与亲戚绍东寿合伙经营糕饼生意,约定由蔡负责食品制造,绍负责店面管理经营,并以「老天禄」为名对外营业,但几年后2人协议分家经营,蔡自行经营「老天禄食品号」,绍则自行经营「老天禄食品行」。
由於2人对外营业所使用名号均为「老天禄」,常会有客户混淆,因此蔡於40多年前将招牌上方加上「上海」2字,以示区别,正式以「上海老天禄」名号对外营业至今,并於1966年间向政府登记成立「上海老天禄食品有限公司」,也就是现在成都路的上海老天禄。
禄大指出,谢玉泉於1980年间向绍东寿购买「老天禄食品行」,也就是现在的武昌街老天禄,并陆续注册「老天禄」、「台北老天禄」、「台湾老天禄」等商标。
对於遭武昌街老天禄控告侵害商标权,禄大强调只是使用「上海老天禄」名号,文宣用语为「上海老天禄第二代自创品牌」、「上海老天禄第二代的店」,意义是表彰经营者的身分为「上海老天禄创办人的第二代」,技术传承自「上海老天禄」,并非将「上海老天禄」作为商标使用,更从未使用武昌街「老天禄」商标。
禄大主张「上海老天禄」与「老天禄」是完全不同的商家名称,不应撷取「老天禄」3个字就指责禄大的文宣侵权,何况武昌街老天禄是1983年才开始申请「老天禄」商标,在此之前,成都路的上海老天禄已经贩卖糕饼、卤味等产品长达30年以上,而禄大传承自上海老天禄,依《商标法》属於「善意使用」老天禄3个字,不构成侵权。
此案一审认为,禄大所使用的文宣字句,到底算不算是商标使用,与文句所要表达的意思,有很大的关系,以「上海老天禄第二代自创品牌」来说,虽然字面意思是要表达「上海老天禄」经营者的子女辈所创立的品牌,实质意义上就是使用商标,但蔡家「上海老天禄」商标所登记使用的商品只有面包、糕点类,没有肉制品、卤味,反倒是武昌街「老天禄」的商标有登记使用於卤鸭翅等肉制品、卤味,因此禄大卖卤味并使用上海老天禄等文宣,不能说是「善意使用」老天禄商标。
一审审酌后认定禄大侵权,2019年6月判决禄大的文宣物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老天禄商标的内容,已使用的广告看板、贴纸、立牌、包装盒、目录、网页、粉丝团或其他行销物均应销毁或删除。
禄大上诉后,由智财法院二审审理,合议庭依据禄大声请,传唤西门町一名60岁的里长作证,里长说:「我小学、国中时就吃过成都路的上海老天禄卤味,是西门町有名卤味,家人都会买来吃,印象中都是吃豆干之类,我没吃过武昌街老天禄卤味,我1982年退伍,在西门町看到原来还有一家武昌街老天禄,一开始不知道武昌街老天禄与成都路老天禄是不同家,相较於武昌街老天禄,成都路老天禄较早卖卤味。」
另名当地居民则证称:「我55岁,从小就住西门町,以前西门町电影院看板几乎一半是我家所画,我国、高中开始吃上海老天禄卤味,小时候父母要去挂看板,都会带我去吃,就是买成都路老天禄卤味,以前要看电影,一定会去上海老天禄买卤味,直接买进去吃,我很少吃武昌街老天禄卤味,那边比较外围,几乎都买成都路卤味,成都路老天禄较早卖卤味。」
但二审认为,即使成都路上海老天禄早在武昌街老天禄申请商标前就开始卖卤味,只代表上海老天禄是「善意使用」商标,上海老天禄没有侵权,不代表上海老天禄在法律上可以授权禄大使用老天禄商标,因此仍认定禄大侵权,驳回禄大上诉。全案还可上诉。
另外,此案与禄大一起挨告的,还有与禄大合作贩售卤味的金□企业社,金□在武昌街的店面与谢玉泉家族的老天禄卤味相距不到60公尺,被控於店门外的跑马灯以硕大字体标示「老天禄」贩售卤鸭舌等产品,侵害商标权,一审判决金□与禄大均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老天禄商标的文宣及包装后,金□已放弃上诉。
针对二审判决,胜诉的武昌街老天禄人员说:「不方便表示意见。」败诉的禄大公司则尚未回应。(丁牧群/台北报导)
【更多新闻,请看 《苹果陪审团》 粉丝团】
出版时间:12:46
更新时间:14:47(新增回应)
此案审理时,禄大向法官说明老天禄的历史,指出「上海老天禄」创办人蔡毓根因战乱於1949年随政府来台,当时与亲戚绍东寿合伙经营糕饼生意,约定由蔡负责食品制造,绍负责店面管理经营,并以「老天禄」为名对外营业,但几年后2人协议分家经营,蔡自行经营「老天禄食品号」,绍则自行经营「老天禄食品行」。
由於2人对外营业所使用名号均为「老天禄」,常会有客户混淆,因此蔡於40多年前将招牌上方加上「上海」2字,以示区别,正式以「上海老天禄」名号对外营业至今,并於1966年间向政府登记成立「上海老天禄食品有限公司」,也就是现在成都路的上海老天禄。
禄大指出,谢玉泉於1980年间向绍东寿购买「老天禄食品行」,也就是现在的武昌街老天禄,并陆续注册「老天禄」、「台北老天禄」、「台湾老天禄」等商标。
对於遭武昌街老天禄控告侵害商标权,禄大强调只是使用「上海老天禄」名号,文宣用语为「上海老天禄第二代自创品牌」、「上海老天禄第二代的店」,意义是表彰经营者的身分为「上海老天禄创办人的第二代」,技术传承自「上海老天禄」,并非将「上海老天禄」作为商标使用,更从未使用武昌街「老天禄」商标。
禄大主张「上海老天禄」与「老天禄」是完全不同的商家名称,不应撷取「老天禄」3个字就指责禄大的文宣侵权,何况武昌街老天禄是1983年才开始申请「老天禄」商标,在此之前,成都路的上海老天禄已经贩卖糕饼、卤味等产品长达30年以上,而禄大传承自上海老天禄,依《商标法》属於「善意使用」老天禄3个字,不构成侵权。
此案一审认为,禄大所使用的文宣字句,到底算不算是商标使用,与文句所要表达的意思,有很大的关系,以「上海老天禄第二代自创品牌」来说,虽然字面意思是要表达「上海老天禄」经营者的子女辈所创立的品牌,实质意义上就是使用商标,但蔡家「上海老天禄」商标所登记使用的商品只有面包、糕点类,没有肉制品、卤味,反倒是武昌街「老天禄」的商标有登记使用於卤鸭翅等肉制品、卤味,因此禄大卖卤味并使用上海老天禄等文宣,不能说是「善意使用」老天禄商标。
一审审酌后认定禄大侵权,2019年6月判决禄大的文宣物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老天禄商标的内容,已使用的广告看板、贴纸、立牌、包装盒、目录、网页、粉丝团或其他行销物均应销毁或删除。
禄大上诉后,由智财法院二审审理,合议庭依据禄大声请,传唤西门町一名60岁的里长作证,里长说:「我小学、国中时就吃过成都路的上海老天禄卤味,是西门町有名卤味,家人都会买来吃,印象中都是吃豆干之类,我没吃过武昌街老天禄卤味,我1982年退伍,在西门町看到原来还有一家武昌街老天禄,一开始不知道武昌街老天禄与成都路老天禄是不同家,相较於武昌街老天禄,成都路老天禄较早卖卤味。」
另名当地居民则证称:「我55岁,从小就住西门町,以前西门町电影院看板几乎一半是我家所画,我国、高中开始吃上海老天禄卤味,小时候父母要去挂看板,都会带我去吃,就是买成都路老天禄卤味,以前要看电影,一定会去上海老天禄买卤味,直接买进去吃,我很少吃武昌街老天禄卤味,那边比较外围,几乎都买成都路卤味,成都路老天禄较早卖卤味。」
但二审认为,即使成都路上海老天禄早在武昌街老天禄申请商标前就开始卖卤味,只代表上海老天禄是「善意使用」商标,上海老天禄没有侵权,不代表上海老天禄在法律上可以授权禄大使用老天禄商标,因此仍认定禄大侵权,驳回禄大上诉。全案还可上诉。
另外,此案与禄大一起挨告的,还有与禄大合作贩售卤味的金□企业社,金□在武昌街的店面与谢玉泉家族的老天禄卤味相距不到60公尺,被控於店门外的跑马灯以硕大字体标示「老天禄」贩售卤鸭舌等产品,侵害商标权,一审判决金□与禄大均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老天禄商标的文宣及包装后,金□已放弃上诉。
针对二审判决,胜诉的武昌街老天禄人员说:「不方便表示意见。」败诉的禄大公司则尚未回应。(丁牧群/台北报导)
【更多新闻,请看 《苹果陪审团》 粉丝团】
出版时间:12:46
更新时间:14:47(新增回应)